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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dnesday, July 9, 2008

何不食肉糜?

今起交通大執法 嚴抓機車族

嘴炮年年有,我也不想評論太多,就針對下面這兩點來談好了:
  • 禁止超車處超車、連超兩車以上或從右側超車:1200~2400元
  • 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或行駛禁行機車道:600~1800元
來一張圖先

(圖片來源:Mobile01
問題來了,單選題,圖中公車正在慢車道緩緩行駛,道路寬度約2.5個車道,內側為禁行機車道。身為一個機車騎士,你接近了這台公車,速度比它快,你決定要超車,請問你會:
  1. 從左側禁行機車道超車
  2. 從右側不是車道的車道超車
  3. 還是停下來等公車前進好了
  4. 從公車左側,道路中線右側的狹小空間鑽過去
根據上面的道路交通法規,1和2都是違法的,3是萬中無一的選擇(註:意即一萬個人中沒半個會選),4是兼具「守法」和「效率」的選擇,只是賭命。
你覺得有所謂的「正確答案」嗎?為何會變得如此?如果今天你是開車,請問選擇會變得如何?
很簡單:停下來,打左燈,超過去,每個人都會(不會的人最好不要上路...)。
是什麼把它複雜化了?只有錯誤的道路法規而已。難道規定從左側超車是錯的嗎?當然不是,所以錯的是禁行機車道的設計。根據上面的法規,你可以看到立法者的原意就是:當慢車道被佔據時,所有慢車(機車)都要停下來等,汽車則可利用內側車道繼續前進。如果這不叫歧視,不是階級化,請告訴我什麼才是。
這同時也呼應我上一篇所說的:違法不必然是違法者的問題。若你再深入一點看這兩條法令:同樣是違法,行駛禁行機車道罰則較輕。所以現在結論出來了,從左側超車,相對安全、萬一被抓到罰的也少,於是騎士行駛禁行機車道。這樣的推論有違反常理嗎?若無,是否表示我們的法規其實是在鼓勵違法呢?
法令是死的,人是活的,因而產生「規則是訂出來給人違反的」一言。立法者不應將法令的效力建立在人人都是「聖人」之上,更不該將特定一群人視為「罪人」。若單純將人視為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個體,就不難了解什麼法令會有效,而什麼法令只是嘴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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